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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

发布人:jxkeda 发布日期:2024-05-21 1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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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本身就是分裂党的活动。1980年印发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2016年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的活动以及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分裂党的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明确禁止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强调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强调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处理时注意区分组织者与参加者,对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本条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违纪,而“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要以“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行为与《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也是不同的。两者目的不同,《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互相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捞取政治上的利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而带坏一方风气,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条例》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关于“政治攀附”。此次修订增加搞政治攀附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把握“政治攀附”,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搞政治攀附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搞政治攀附”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或者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跑官要官或者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搞政治攀附是指投靠有权势的人,以谋求自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实质上是在政治上拉关系搭“天线”、找后台寻靠山,搞人身依附。搞政治攀附与党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与党员干部的身份格格不入。对此,《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三是搞政治攀附与跑官要官行为的区分。搞政治攀附是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交织的搞非组织活动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而跑官要官是指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的一种表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种不正之风,通常不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涉及经济利益的则可能构成买官卖官、搞政治攀附等违纪行为。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明确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着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危害极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是不同的。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本条共三款,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修订《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原来规定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调整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危害,进一步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对此类行为必须要严肃查处的鲜明执纪导向。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一经作出,第一时间即明确表示要坚决贯彻执行,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实际是有口无心“空对空”,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二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区别。这2类行为均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但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前者是只表态不落实,只喊口号不见行动,也就是说完全不落实;后者是落实上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三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属于在政治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本质上是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实践中,除《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本条第三款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条款。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地方保护主义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地方,不顾中央;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对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针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明确给出了处分依据。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有大局意识,善于从全局高度、用长远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善于围绕党和国家的大事认识和把握大局,自觉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  读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此次修订《条例》时除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不属于此次修订《条例》时新增的违纪行为,而是对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予以整合并修改后形成,故此类行为如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本质上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政绩观扭曲错位问题。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多谋促发展的实招硬招,力戒博名利的虚招歪招。为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均强调,要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三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识别和认定,核心是看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只有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就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要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关注的是怎样发展得更好的问题,主要解决“发展起来以后”出现的问题,科学回答了在新时代新阶段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问题。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既是全局性转变,也是历史性跨越。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这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举措要更加精准务实,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此外,还要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始终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多,我国发展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随时准备应对更加复杂困难的局面。把握发展主动权、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就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我们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在伟大斗争的洗礼和磨炼中成长壮大,全面做强自己。

四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这也是政绩观错位最恶劣最突出的表现,政治危害极大。为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将“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相应须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处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